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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物價下跌爭議類型及解決方案分析】(二)~發表於100年2月營造天下雜誌第151期

 

(續(一)篇)

叁、物價下跌爭議類型及解決方案

【類型一】原合約約定物調門檻(低於2.5%)的爭議

一、爭議類型事實:

工程會為因應97年上半年的鋼筋急漲,而針對「物價上漲」情事,於97年4月15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157480號函變更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物價調整指數門檻改為0%,並於97年4月18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163230號函要求爾後應將物價調整指數0%訂入契約。因此97年中旬新辦工程順應前揭規定採用物價調整指數0%為調整比率後,97年下半年物價波動轉向下跌,致使原來為了物價上漲實質補貼廠商的美意,轉而成為侵蝕廠商工程利潤的利器。

二、爭議解決方案:

工程會為此於98年3月30日訂定「物價下跌處理原則」,此原則頒訂原意即在希望立即可解決原合約約定以總指數0%作為調整門檻之工程,此觀該物價下跌辨法第一點規定:「機關辦理已訂約之工程採購,契約載明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零門檻計算物價調整金額,其因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大幅下跌,依契約規定計算物價調整金額,有過度扣減契約價金之情形者,訂約廠商得依下列規定,要求依本處理原則修改契約物價指數調整方式及其漲跌幅調整門檻…」即明。

但有爭議的是,如果原合約約定以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進行調整,但承包商認為按其工程性質,工程中的大宗物料並沒有下跌情事,因此希望以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10%計算,非屬該個別項目之其他工程項目則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個別項目指數之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金額,此種情形究竟可否適用「物價下跌處理原則」? 按筆者實際處理的案件,該案調解委員表示按「物價下跌處理原則」第五點規定:「契約載明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漲跌幅低於百分之二點五門檻計算物價調整金額者,得比照本處理原則辦理。」需原合約規定漲跌幅「低於2.5%」(比如說1.25%)方能適用,因此剛好是2.5%即不符適用條件。惟筆者認為,此解釋實嚴重限縮了「物價下跌處理原則」可解決之爭議類型,且使總指數無法反應工程特性的爭議,無法按此規定要求改用個別項目指數真實反應大宗物料之漲跌。

 

【類型二】物價高點早已購料的爭議 

一、爭議類型事實:

    此類型爭議發生的合約,多半都是在97年7、8月間物價高點時簽約或得標,且於得標後即開始訂料,因此成本價格支出及決定時點都在物價高點,並未因為後續物價下跌而節省成本,但卻因為合約約定物價調整機制導致被大幅扣減物調款,造成承包商過度扣減損失,而此類爭議,大部分是需提早訂購機具設備為大宗的機電工程最容易發生。

二、爭議解決方案:

(一)舉證責任: 此類爭議承包商負有較高的舉證責任,必須提出實際單據,如下包合約文件、訂購單等,證明大宗物料之採購時點遠早於合約約定的施工時點。但目前實務案件中,僅因此單獨理由即可獲得減扣之成功案例較少,大多需搭配以下其他爭議類型的理由合併提出。

(二)請求調整試算方案:

1、要求針對已於開標月即訂購的大宗物料,要求不予調整。

2、要求將物調公式中的「(後)指數」進行調整,亦即將「施工月指數」,改為「採購月指數」加以計算物調。

3、要求針對已於開標月即訂購的大宗物料,改以中分類指數或個別項目指數加以計算物調。

 

【類型三】工期展延,造成過度扣減爭議

一、爭議類型事實:

    此類型爭議是在履約期間,因不可歸責於承商之事由導致無法開工或其他工期展延之情事,致承包商實際施作時已落入物價下跌跌深指數,而業主又執意適用實際施工月指數加以計算,而使承包商遭到過度扣款的損失。而遲延開工爭議最常發生於管路工程,因此類工程經常因路證申請一開工就停工,或根本無法開工,但此不可歸責承包商所致工期順延,顯然並非當初締約時所得預見之變化,如仍由承包商單方承受損失顯失公平,而此為工程會98年7月9日工程企字第09800303490號函明白揭示,廠商可求償範圍,因此,關鍵在合理求償金額如何計算。

二、爭議類型方案:

    (一)舉證責任:承包商應就工程履約期間,發生不可歸責於承商之事由導致遲延開工或工期展延,且如能進一步提出實際上採購成本業已決定,並未因工期延後而節省支出,將更具說服力。

    (二)請求調整試算方案:如後【參附圖】

1、採用前段調整法:針對(前)指數加以調整,將「開標月指數」用「實際開工月指數」取代作為計算基礎,但此種方式只有單純遲延開工的情況可以嚐試爭取。

2、採用整體調整法(又稱回復原狀法):即假設沒有受到工期展延影響的情況下,按「預定進度指數」取代「實際進度施工月指數」計算物調。

3、採用後段調整法:針對超過預定竣工日的「工期延長」部分加以調整。請求調整試算方案又可再分為:後段全部不調、後段按預定進度指數調或後段的前指數適用實際開工月指數等數種方式。

 

【類型四】特殊工程,物價指數無法反應成本的爭議

一、爭議類型事實

    因行政院主計處的查價項目是以國內的建築或土木工程為主,因此外國進口的材料設備;或其他種類工程的價格成本並未真實反應於物價指數當中,例如海事工程是以油資、工資為大宗成本,其餘鋼筋、水泥等物料的價格變化,根本不會對該工程產生任何影響,又例如水電消防部分設備是外國進口,國內物價指數亦無法真實反應,因此導致業主適用物價調整時,造成承包商過度扣減的損失,而此類案例,筆者承辦案件之經驗,雖曾有因消防工程中多為進口設備,而獲得調解委員支持就該進口設備部分得不受原合約物價調整拘束,但如果是行政院主計處的查價項目無法反應特定工程成本項目,則恐需透過鑑定來認定物價調整是否合理。

二、爭議類型方案

   (一)舉證責任:應說明行政院主計處之查價項目無法反應承包商工程的主要工作項目的事實。

(二) 請求調整試算方案:請求針對行政院主計處查價項目無法反應之工項,主張全部或部分不適用物價調整。 

肆、結語

工程契約因應物價波動進行調整的方式,於歷經上漲與下跌爭議的洗禮之後,更為突顯物價調整公式及參數在個案適用上的侷限性,首先物價指數是否能反應的真實成本已屬有限,如果工程履約期限發生不可預見、不可歸責的延長、停頓也會造成影響,復以承包商對於市場條件、成本控管、價格決定的各種因素又有不同,造成合約物調公式的計算有時只是一種紙上計算,而無法反應成本變化,而這種現象,因為公共工程合約都由業主事先擬定條款,承包商對於物價調整條款在算標時又不夠重視,導致實際履約過程,承包商才發現物價下跌扣款竟然成為侵蝕利潤的惡魔化身。因此,筆者嘗試從物價調整的基本精神出發,重新思考與定位物價調整機制,並於物價調整公式的主要變數中,配合物價下跌爭議類型尋求各種合理的解決方案,以杜爭議。

  

【附圖】

文章附圖

(本篇完)

張菀萱律師Ivy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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