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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公共工程物價上漲處理原則之十年變遷】(二)-發表於仲裁雜誌第88期

(續(一)篇)

(六)         逾期是否得調整

1、「砂石補償方案」規定:「凡於規定完工期限以外完成之工程估驗款不予調整」「但奉准延期完工者可調整。」「工程施工未能按照合約進度完成者,其計價調整部分俟該工程達到進度後之次月起,按原定進度物價指數調整之。」

2、「金屬物調原則」規定:前段規定「逾履約期限仍得調整。但指數適用上,應先比較估驗當期vs履約期限當月指數,逾期部分適用較低指數為調整依據。」後段規定「但如逾期係可歸責於機關者,即不受此限。

3、「中央總指數物調原則」規定:前段規定與金屬物調原則一模一樣,後段則規定:「但如逾期係非可歸責於廠商者,即應以估驗當期總指數為調整依據。」

4、由上揭規定可知,「金屬物調原則」及「中央總指數物調處理原則」均明確揭示:逾期仍得調整,只是適用之指數係有利與不利,按可歸責性來決定,亦即如可歸責於承商之逾期,即適用較低之指數;如係可歸責於機關,則可適用較高之指數。但應注意,如不可歸責於雙方時,前揭二個物調原則則有不同規定,按「金屬物調原則」規定,如發生不可歸責於雙方之逾期,需適用較低指數調整,因為該原則僅將「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排除於適用較低指數之規定外。按「中央總指數物調原則」規定,如發生不可歸責於雙方之逾期,仍適用估驗當期較有利之指數,因為該原則規定只要是「非可歸責於廠商者」均應以估驗當期指數為依據。

5、而「砂石補償方案」之規定:「工程施工未能按照合約進度完成者,其計價調整部分俟該工程達到進度後之次月起,按原定進度物價指數調整之。」雖與前揭「金屬」及「中央總指數」二個物調處理原則用語不同,惟其適用及解釋之精神應相同,亦即發生逾期時,如按原訂工程進度仍不免遭受物價波動,則縱使發生逾期亦應給予物價調整,只是物價調整之依據應依原訂進度之指數調整,惟前揭「砂石補償方案」規定未針對進度落後之可歸責性作出更細緻之適用規定。但由前揭「金屬」及「中央總指數」二個物調處理原則規定內容可知,如係不可歸責承商之進度落後,則不應仍適用原訂進度(較低之指數),否則即不符公平合理。且由「砂石補償方案」中另外規定:「凡於規定完工期限以外完成之工程估驗款不予調整」「但奉准延期完工者可調整。」可知,「砂石補償方案」針對逾完工期限之部分是否應進行物價調整,亦視該逾期之可歸責性決定,綜合前揭「金屬」及「中央總指數」規定;以及「砂石補償方案」自身規定,均可知,判斷逾期是否給予物調之根本精在於「可歸責性」,如逾期係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造成,即不得要求廠商自行承擔延長工期之物價風險,縱「工期已逾完工期限」或施工中「進度落後」均應給予調整,且應適用較有利於承商之指數調整。

(七)         指數基期更換時,如何調整計算

指數基期係指行政院主計處為更新查價項目及權數結構,每5年換基1次,每5年基期歸為100,各項指數依據5年內調查之查價項目價格、權數結構更新。「砂石補償方案」及「金屬物調原則」均未針對指數基期更換時如何計算加以規定,僅於「中央總指數物價原則」方明確規定:「更換基期當月自動適用新基數,原依舊基期指數調整者,不得追溯核算。」

(八)         保留款是否得調整

「砂石補償方案」及「金屬物調原則」均未明文規定「保留款」得否調整,而僅規定:調整計算係以「估驗款」計算,解釋上估驗款應包含「保留款」,惟仍茲生爭議,是於「中央總指數物調原則」方明確規定:「保留款適用物價調整款之支付。」

(九)         核算時間

核算物價調整款之時間,按「砂石補償方案」規定:「自開工月份起按月計價,並以三個月彙總核付為原則。」而「金屬物調原則」則未明確規定。另「中央總指數物調原則」則規定:「各該期總指數公布後核算。」而各期總指數係每月公布,是按「中央總指數物調原則」應每月核算。按照物價調此核算時間之規定將可能影響各期請求「遲延利息之計算」以及「消滅時效起算點」等爭議,此部分之實體請求爭議,將另為文撰述。

(十)         適用機關

「砂石補償方案」規定適用機關為交通部及所屬機關,其他機關得參考或按工程特性自行訂定通案原則(參行政院88年6月16日台88經23711號函)。「金屬物調原則」之適用機關僅規定「機關」二字,未明定係中央或地方機關,但本處理原則另於第壹處理措施第五點中規定:「各直轄市政府得依該主計處調查公布之物價指數辦理。(參壹、五)」是解釋上,本處理原則之應已包含中央及地方機關。「中央總指數物調原則」則明定適用機關為「中央機關」,地方政府機關得準用(按工程會93年5月3日院授工企字第○九三○○一七二九三一號函: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地方政府機關得準用旨揭處理原則,並請儘量依該處理原則給予廠商物價調整)。

 

(十一)         機關適用之強制力

各該物調辨法是否有強制機關適用之效力,需依各該規定內容視之。

1、          按「砂石補償方案」規定:「擬訂『因應國內砂石價格上漲之物價補償或調整方案』『作為施工中合約之合理補償或調整依據』,『並適用於』爾後新訂之合約。」「本方案適用於原合約有物價指數調整或無物價指數調整規定之工程,以求公平並分攤風險。」按前揭規定內容並無給予機關裁量適用之餘地,解釋上對於機關而言,應具有強制適用之效力。

2、          「金屬物調原則」則規定:「機關『得』參考本處理原則。」按此內容,此規定則係給予機關裁量適用之參考依據,並無強制機關適用之效力。

3、          「中央總指數物調原則」針對「中央機關」規定:「廠商要求依本處理原則協議調整工程款…無論原契約是否訂有物價調整規定,機關『應』同意…辦理工程款調整。」而對於「地方機關」則僅規定『得』準用本處理原則(同按工程會93年5月3日院授工企字第○九三○○一七二九三一號函),由上揭規定可知,本物調原則對於中央機關應一律強制適用,惟對於地方機關則無強制拘束力。

4、          按「砂石補償方案」及「中央機關總指數物調辨法」內容,雖具有強制機關適用之效力規定,惟實務上仍有諸多機關未依規定採用物調辨法,此類案件若是進入工程調解、仲裁,准予適用的機會較大。但若進入法院訴訟,往往因為機關頒佈之物調原則僅為拘束機關內部的行政規則,學理上如何說服法官接受物價處理原則,可參筆者撰擬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之性質及效力」乙文(刊載於律師雜誌330期,96年3月號P48~56)。

 

(十二)         預算問題

機關最常拒絕支付物調款的理由,就是預算不足,而三個物價辨法要求機關支付的預算來源各有些許不同,「砂石補償方案」規定可在『計畫預算內勻支』。「金屬物調原則」規定可由『標餘款』及『計畫預算內勻支』,換言之,前揭規定的預算來源原則上都由原來計畫工程預算中支應,而「中央機關總指數物調辨法」則進一步規定:如相關『節餘款』不足,需以『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支付,所以按照後者,機關不僅得由原計畫工程預算中支應,如有不足,尚要求機關應辦理追加預算,而機關也經常不辦理追加,就此部分承包商在法律上應如何主張,將另為文撰述。

 

(十三)         計算方式不同

1、          物價調整之基本公式如下【A*(1-E)*D(指數增減率-5%)*F】,前揭公式中英文字母所代表之意義亦大同小異:A=估驗款工程款。E=已付預付款占總價之百分比。D=權重。F=1+營業稅。另指數增減率計算公式則為【(B/C-1)X100%】,前揭公式中B=估驗月指數。C=開標月指數。前揭計算公式在三個方案當中的差異如下。

2、          A估驗工程款之內涵存有爭議 : 「砂石補償方案」當中的A值規定為『實付工程估驗款』,所以當時對於此方案當中的A值究竟是否含有「零星工料、利潤、保險及管理」產生爭議,惟如前述,「砂石補償方案」如未規定則爰用「交通部物調實施要點」規定,該此要點規定A值不含管利費、保險、預付款及稅捐,是雖於「砂石補償方案」中規範不夠明確,但併參「交通部物調實施要點」後則可得到正確答案。且針對A值內涵,於後續頒訂之物調處理原則之規範用語愈見明確,「金屬物調原則」明訂A值為:『當期工程估驗款』(但不含管理費、保險費、利潤及其他稅雜費)。另於「中央機關總指數物調辨法」明訂A值為「直接工費費」(等於當期估驗款扣除規費、規劃費、設計費、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承商管理費、保險費、利潤、利息及稅雜費,或合意以當期估驗款*80%計算),於此時已將A值內涵應為直接工程款之性質加以明確規定,且於直接與間接工程款不易拆分時,亦給予一個比例計算之機制加以解決。

3、         有無F營業稅計算不同: 「砂石補償方案」中沒有F值之計算,因為產生是否另計營業稅之爭議,惟按工程會一向之見解均認公共工程之物價調整均應另計營業稅,且交通部亦認為如計算時未含稅什費,其後即應加計營業稅。此後頒訂之「金屬物調原則」及「中央機關總指數物調辨法」亦均於物調公式中加入F值之計算,實不應再有爭議,惟迄今交通部部分早期工程仍生物調款是否應加計營業稅之爭議。

4、          D值權重計算時是否含有間接費用不同:D值僅於計算中分類以上項目方於物調公式中出現,是「中央機關總指數物調辨法」即無此數值,而於「砂石補償方案」當中之D值規定為每單位砂石總價包成零星工料、利潤、保險及管理費)/砂石有關工作項目預算單價。惟於「金屬物調原則」之D值則規定每單位鋼筋總價(不含任何其他費用)/鋼筋有關工作項目預算單價),是此二物調處理原則之D值內涵即有不同。

5、          指數增減率當中之B值估驗月指數不同:金屬物調原則」中之B值係以當期估驗日與前一期估驗日之中間日當月金屬指數為比較基準,而認定估驗日時,應以估驗內容之最後施工日為準。惟於砂石補償方案」及「中央機關總指數物調辨法」當中之B值則以估驗日當月砂石指數及總指數為準,認定估驗日之標準則均與「金屬物調原則」相同,係以估驗內容之最後施工日為準。

(續(三)篇)

張菀萱律師Ivy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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