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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離島工程營業稅徵是不徵?!

    

    工程會99年7月9日工程企字第09900277800 號 函特別針對「離島建設工程免徵營業稅」履生爭議,再次說明釐清。

    按照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已經規定清楚,離島營業稅可以免徵,但離島工程辦理工程款計價時,對於營業稅這個項目怎麼還是會發生爭議呢?

這個問題會產生是有背景的,因為離島工程之建材約有70%必須從本島進口,這部分的營業稅必須由離島廠商自行負擔(無法申退),所以對離島廠商而言,於向本島購買材料時所繳納之進項營業稅額(約契約金額之3%),無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其銷項售額免徵營業稅,所以離島廠商合計支付之營業稅額約為契約金額之3%(並沒有達到真的全部免稅)。

反觀對本島廠商而言,其銷項售額應徵營業稅(契約金額之5%),至於向本島購買材料時已繳納之進項營業稅額(約契約金額之3%)可於報稅時扣抵銷項稅額,合計支付之營業稅額仍為契約金額之5%。如本島廠商支付的5%營業稅額最終獲得機關支給,則本島廠商實際支付之營業稅額為0。

上面的二個結果一比較就知道,離島的廠商反而吃了暗虧,並沒有達成離島建設條例的免稅美意,所以工程會93年2月2日召開「研商政府採購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標單項目是否應編列稅金管理費或就進項稅扣抵差額百分之三付予廠商事宜」會議,會中討論出較好的執行方式,要求離島機關按此辦理,工程會99年7月9日工程企字第09900277800 號則是再度重申此二種執行方式,請機關擇一規定:

首先,投標價應一律規定為含稅價:

 (一)營業稅單獨項目計價時,離島廠商針對營業稅那一項報價應為0: 計價時,免徵者,就不計價。應徵者,則予計價。

本項執行方式,離島廠商之投標總價相對較低,較易得標,因此較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精神。

   (二)營業稅與管理、利潤合併乙項計價時: 計價時,就一律計價。

本項執行方式,離島廠商投標時預期獲得之管理費及利潤相對較高,故其就其他項目之報價可相對降低,較易得標。因此較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精神。

張菀萱律師Ivy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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