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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險—災後復建工程投保無門,怎麼辦?

 

            相信大家都知道,一般公共工程契約都是約定由廠商辦理工程保險,但近來天災頻傳,而且災害程度愈來愈難以預測,導致有部分保險公司對於履約風險較大之工程(例如邊坡整治及河川治理工程),表示因承保能量飽和或風險過大而無意願承保,造成廠商承攬之工程,無法依約辦理工程保險,該部分契約無法執行,衍生履約爭議。

        工程會特別於99年6月22日召開「研商工程採購廠商辦理工程保險問題座談會」,經與會出席代表說明,個案無法投保工程保險者,多半是因為機關要求之個案保險條件過苛或不合理所致(如保險費或自負額過低),而不是現行保險公司無意願或無能量承作工程保險。因此工程會於99年7月 19日工程企字第O九九OO二九O八一O號函建議解決爭議方式如下:

(一)機關自行投保,由機關按照具體工程條件情形向保險公司投保。

(二)機關就算要廠商投保,也應該訂定更合理的保險條件,以免廠商投保無門,因此工程會要求訂定保險條款及編列保險費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依個案情形妥適擇定投保險種:例如營造綜合保險(土木、建築、結構等營造工程)、安裝工程綜合保險(機械設備安裝工程)等。

2、妥適訂定保險條件:依個案工程分類,參考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下稱協進會)提供之「營造綜合保險各類工程參考費率及自負額表」、「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各類工程參考費率及自負額表」及其使用說明,訂定自負額及建議附加條款。

PS: 內容可至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解釋函項下查詢(例如98年10月23日(98)工協字第124號函),並注意有無更新;另附加條款之內容,可至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網站(http://www.eia.org.tw/)/工程保險項下查詢。

3、評估保險費用:就投保險種及個案保險條件,參考協進會前揭資料,評估保險費用,並可視需要先請相關保險公會或協進會提供意見。

張菀萱律師Ivy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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