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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終止或解除工程契約爭議~事由篇】—事由是否合法(二) ~發表於99年12月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出版之『工程爭議問題與實務』(二)乙書

 

一、             問題提出:

無論是由業主或承商發動終止或解除契約權利,都必須先找到合法的終止或解除契約事由,所以第一: 業主及承商各自有哪些終止或解除契約事由,是首先要了解的;第二,合法的終止或解除契約之後,不代表事情就結束,因為該付的帳還是要付,該賠的錢也是要賠,而且工程還必須繼續完成,所以終止前的違約情事、終止時的結算與損害賠償、終止後的停工撤離、機具設備材料的清點、提供或搬離等等,都必須一一解決,因此,契約雙方也必須了解終止或解除契約後的具體效果,以提前作好準備,否則殘局將難以收拾。藉由前述案例,導引各位審視終止或解除契約的每段必經過程,了解各項關鍵問題,使業主及承商於工程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仍能漂亮退場!

 

二、             終止或解除契約事由是否合法的爭議

   

----如何找到合法終止或解除事由?

(一)         由國內外採用之工程契約範本內容,分析終止或解除事由的基本判斷指標

首應了解「發生了什麼權利障礙事實」可能構成終止或解除契約的理由。通常契約一方對他方主張權利的過程,都是由「發生權利障礙事實」、「尋找主張權利基礎」、「具體行使權利」、「主張權利後產生效果」依序形成,所以在進一步討論「從何尋找終止或解除契約事由」以及「具體的終止或解除契約事由」前,應該先了解「發生了什麼權利障礙事實」可能形成終止或解除契約的理由,就像看病一樣,先了解「病徵」,才能進一步確定看腸胃科還是泌尿科,找對了專業科別後才能獲得正確治癒。所以,應該先了解發生了什麼事實或徵候可能形成終止或解除契約事由,了解之後,才能在履約過程中有意識的去尋求具體規範。

『對契約目的達成已產生重大障礙』可作為終止或解除契約的基本判斷指標。以下分別以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所頒佈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以下統稱「我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以及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1999年版新紅皮書(以下統稱「FIDIC新紅皮書契約範本」[2])中有關終止或解除契約條款,作為分析工程契約實務終止或解除契約事由的依據來源。

工程契約中的契約目的就是承商為業主完成工作,業主則給付相當報酬給承商,所以對業主而言,最重要的權利是確保承商具有能力將工程如期、如質的完成,而且這個工作成果是業主所想要的(反面而言,這也是承商最重要的義務)。對承商而言,最重要的權利則是確保業主具有財力能使承商如期得到相當的工作報酬,而且需由業主協力始能完成工作的事由不會發生任何阻礙。(反面而言,這是業主最重要的義務)。另對於公共工程業主而言,尚有確保採購公正之目的。對於雙方而言,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之重大事由致使契約目的無法完成時,對於雙方均同時產生終止或解除契約的權利,但以下將著重於一方違約或任意終止之事由,不可抗力之終止事由則不在介紹範圍。

工程契約實務認為可構成終止或解除契約事由的內容,是以「是否對契約目的產生重大障礙」作為終止或解除契約的基本判斷指標。任何嚴重阻礙契約目的之行為或事由,就是可能成為主張違約終止或解除契約的理由,而這些事由當中,少部分是一旦發生就構成終止或解除契約的權利基礎,但大部分則尚需視其「嚴重程度」是否已對契約目的達成形成「重大」的障礙,所以有部分事由需自具體規範內容或在個案中另行判斷「障礙程度」,而對契約目的產生障礙之「重大性」判斷經常成為爭議核心,是本文針對終止或解除契約事由探討之問題主要係以障礙程度之重大性為主,以下就分析結果以圖表方式呈現【圖2】,區分業主方面: 對承商的違約終止權及任意終止權。承商方面:對業主的違約終止權,並標示出需特別判斷程度之事由。 

 

【圖2:終止或解除契約權利基本判斷指標】

   壹

業主權利

程度條款

 

對承商的違約終止(解除)權

業主權利

承商義務(終止或解除事由)

 

1

工程如期、如質完成

(1)承商無故不履約,嚴重影響進度或品質。

(2)放棄工程或公然拒絕履約

 

(3)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

 

2

承商履約擔保

承商未提出履約保證金

 

3

承商主觀上的履約能力

承商破產或發生類此嚴重財務問題

4

採購公正性

承商發生違反採購公正之情事

 

 

任意終止權

 

 

 

1

完成之工作為業主所需

業主可無理由任意終止

 

2

公共工程政策需求

政府之政策變更

 

   貳

承商權利

程度條款

 

 

業主違約終止(解除)權

承商權利

業主義務(終止或解除事由)

 

1

如期獲得相當報酬

業主未盡付款義務

2

即時獲得業主協力,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業主未盡協力義務

3

業主付款能力之履約擔保

業主未提出資金證明

 

4

業主主觀上的履約能力

業主破產或發生類此嚴重財務問題

 

(二)         從「雙方契約」及「法律規定」中尋得權利基礎:

工程實務上常見之契約內容,都規範有「終止或解除契約條款」,此類條款還會區分為業主或承商的權利而個別規定,而且契約中規範的終止或解除事由經常較法律規定的更為廣泛、詳細,所以,尋找終止或解除契約權利基礎,第一步可先在簽訂的契約中找尋。

當然,第二步就是了解法律規定中是否也有合法終止或解除契約的權利基礎,這裡所談的法律規定基礎,具體而言,一般所指即為民法規定,如為公共工程則另有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可供遵循。從法律規定中尋找基礎的目的,一為增加更多的主張基礎(法律上稱之為「請求權競合」),二為避免契約條款規範不足,而由法律基礎作為補充。因為一般工程契約大部分為業主單方擬訂,有關於承商的終止或解除契約權利規範常有不足,所以承商經常需由法律規範中尋求基礎,但是我國民法當中賦予承商終止或解除契約權利的規範基礎亦有所不足,整體而言,無論是契約基礎或法律基礎,承商要主張終止或解除契約真的要冒非常大的風險,不可不慎!

 

(三)        案例解析:

依據前述的終止及解除契約事由基本判斷指標,套用於本案例,從發生的「事實表徵」而言,業主方面認為承商的「進度」及「品質」已經出現履約障礙,且因為履約障礙「影響程度重大」已經超過契約允許的範圍(進度落後20%以上,且瑕疵遲未改善),所以業主首先從雙方契約約定條款作為終止契約事由,發動終止權。而承商方面,則是認為工程無法施作是因為業主未盡「協力義務」導致履約障礙,且業主因此停止計付工程估驗款及發還履約保證金,亦違反「付款義務」,業主造成履約障礙的「影響程度重大」(長達九個月待工無法施作產生待工損失,且停付工程款達千萬元以上,占總工程款約計25%以上)因此承商基於前揭事實,自雙方契約約定內容及民法規定中爰引終止契約之規範,亦發動終止權,由此可知,履約過程中對於契約目的產生重大障礙的事由時,即已具有終止或解除契約之事實表徵,基此事實再由雙方契約條款及法律規定中去尋得具體的權利主張基礎,方能合法行使權利。

 

【續(三)】張菀萱律師IvyChang

 


[1] 工程會2009421核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2] 參考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與中國工程咨詢協會編譯1999年第1版「施工合同條件」,機械工業出版社,2003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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