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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831工程會針對工程契約範本修正共識,對於【數量差異】、【漏項】、【因變更衍生之工期調整】、【減價收受計算】都有更公平且進步的規定,值得參看!

 

工程會新聞稿

 

研修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工程會聽取各界意見 

為建立更公平合理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工程會於8月30日下午邀集中央及地方機關、產業公(協)會、外國商會開會研商,獲得甚多共識,將據以修訂範本。
工程會主任委員范良銹表示,各界針對契約範本提出的修正意見,在8月30日會議中經過充分的討論,許多修正建議已獲得共識,其重點如下(詳對照表):
一、 契約價金採總額結算給付之契約,個別項目實際施作數量較契約詳細表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五」以上時,其逾「百分之五」之部分,「應」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五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二、 契約價金採總額結算給付之契約,如有經機關確認屬漏列項目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費用之項目者(俗稱漏項),「應」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三、 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工程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工期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四、 依採購法規定,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採減價收受者,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不符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五、 契約價金總額於履約期間每增減逾原金額一定比率時,履約保證金之金額應依增減比率調整之,由機關通知廠商補足或退還。
至於少部分未獲得共識部分,例如95年間為配合行政院推動「全國職場333減災方案」,於契約範本增訂履約期間如廠商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機關得將估驗計價保留款提高之條文,將徵詢勞委會意見。
 

發布單位:

秘書處公關科

附加檔案:

/外網/外網附件/附件-對照表.doc

更新日期:

2010/08/31 

 

 

 

 

●契約範本條款修正對照表

現行範本內容

已獲修正共識

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10%以上時,其逾10%之部分,得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10%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增減契約價金。

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5%以上時,其逾5%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5%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增減契約價金。

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工期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工期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__%或__倍(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__%或__倍(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__%(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__%(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但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無)

契約價金總額於履約期間每增減逾原金額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0%)履約保證金之金額應依增減比率調整之,由機關通知廠商補足或退還。

摘自工程會網站 : http://www.pcc.gov.tw/pccap2/TMPLfronted/ChtIndex.do?site=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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