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360_2013-09-16-18-35-57-050  

         工程爭議往往標的金額大、處理時間長,如果進入爭訟,將讓雙方當事人耗費更多金錢、時間,但雙方當事人立於爭執當下,必然自認有理而互不相讓,甚至讓情緒主控局勢,喪失合理解決爭議的契機。

        我們面對爭議向來秉持預防勝於治療、和解勝於訴訟的態度進行各項法律服務,當客戶氣憤的告訴我們: 我一定要告他! 我們會理性冷靜的進行爭議診斷,明確告訴客戶: 目前雙方法律地位的利與不利,如果工程進行的狀態不宜立即爭訟,或雙方的對立性雖已達到決裂邊緣但仍有協商空間時,我們為了避免立即爭訟,將會進行最後努力,基於滿足進入訴訟前的權利保全、再行搜證以及促進協商等重要目的,我們通常會建議以律師的名義發出一份完整記載以下幾項內容的律師函:

    1、找到雙方衝突點及對方違約情事。

    2、合約的依據。

    3、事證的依據。

    4、法律的依據。

    5、權利保全的具體催告及請求事項。

    6、最終提出協商的要約。    

但為什麼我們要建議發出這樣的乙份律師函件呢? 我們依據多年辦案經驗,得出以下幾點分析意見,供大家參考:

一、         首先,律師函與公司函具有差別意義。律師函可明確告知對方,我方已經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而且最好就是工程法律專業律師),如果無法獲得合理解決途徑,我方亦已做好進入爭訟的準備。而且依我們經驗,有時對方之所以固執己見,是因為沒有尋求專家意見或是不看合約,而誤判情勢,對方在收到律師函後,必定會比較審慎評估自身法律立場,爭議或可因此而有了轉機。

二、         找到雙方的衝突點,進而點出對方的違約情事。有時吵架的人,因為在氣頭上,一心只想放棄工程時,有可能做出錯誤判斷。我們曾經辦理某件乙方與丙方的爭議事件,乙方是一家財務健全的大公司,因丙方的違約而暫停估驗付款,丙方竟引用法律上的『不安抗辯權』主張終止合約進而全面退場。但法律上的不安抗辯權可不是用來對付遲延付款的,它的用處是當付款方出現財務危機時,履約方可以提出拒絕繼續履約的抗辯權! 這位丙方誤用權利的結果是,就算乙方當初的暫停估驗無理由,丙方的退場也勢必違約了,像是這樣,本來有理變成無理的事情,比比皆是,該案因我們發出律師函件點出丙方誤用權利,丙方只好回來履約並協商處理。

三、         律師函引用合約、事證、法律依據則是為了表示,本件爭議已由律師綜合判斷審查事實、證據、合約、法律之後,代為進行權利申張並明確表明立場,已有一定的專業判斷作為支持。

四、         權利保全的具體催告及請求事項,是為了最壞的打算進行法律佈局,如果對方仍是不肯協商讓步,最終必須走向爭訟時,我們必須預想本案全部的法律權利,並遵守合約及法律規定權利行使條件,逐項符合其條件及程序,因此,本份律師函除了表彰法律立場,同時也要為了決裂時我方權利的最大化做好十足準備,這也會成為進入協商時的談判籌碼。

五、         最後一項,當然也是律師函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讓對方知道,即使基於以上種種我方有理而對方無理的情事,我方仍沒有放棄協商解決爭議。

    如此有理有據律師函,大多均能促使對方審慎以對,促使爭議提早結束,其促進協商之力量實不可小覷。

張菀萱律師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vychangw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