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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爭點整理的力量

文 章 摘 要

一、前言

二、不要小看爭點整理的力量

(一)加速推動審理進度

(二)主導案件審理主軸

        (三)建立法庭信任感的利器

 

三、不爭執點也是爭執點

(一)不爭執點在法律上的效力

(二)洞燭判決先機

(三)不爭執點的地盤之爭

 

四、爭執點要具體點明雙方主張的差異

(一)不要只是簡寫有或無

(二)讓自己對立思辯的重要性

(三)讓對造的弱點無所循形

 

五、結論

 

一、              前言

我相信律師們一定都知道,按照法院進行民事訴訟程序提呈書狀過程的經驗,除了二造各執一詞的原告方補充理由狀及被告方答辯理由狀外 ,通常法院會額外要求兩造撰寫爭點整理狀及辯論意旨狀,這是過程中唯一會將兩造看法統整的二種書狀類型,但律師們撰寫這二種書狀類型時,往往抱持著替法院將兩造歷次書狀內容作出匯整的簡單想法,沒有好好運用這二份書狀對法院產生的關鍵力量! 本次只先談談爭點整理狀,因為比較起來爭點整理狀能夠發揮的影響力是遠大於辯論意旨狀的。

        進入枯燥的說教之前,先談談一些訴訟經驗吧,我發現如果律師的爭點整理狀寫的好,法院就會直接爰用一方律師整理的內容,作為全案審理爭點定調的依據,甚至法院會全文照引在法庭筆錄中,讓對造律師看著法院事先打好(其實是複製好)的內容,當庭表示意見,此時對造律師當庭的思慮,自然不可能勝過我們開庭前好整以暇寫好的書狀安排,對於我們埋下的種種伏筆自是無法一一指出,有時對造律師就會糊里糊塗的照單全收了。所以,你說,我們該不該好好利用提出爭點整理的機會,抓住這個訴訟優勢呢?

 

二、              爭點整理狀作用大

  

(一)  加速推動審理進度【盡速提出爭點整理】

我們都知道爭點整理制度設計的最大目的是為了集中審理程序,加速案件審理效率,所以按照法院目前的審理程序安排,通常在原告提出起訴狀,被告提出答辯狀後,法院就會要求進行爭點整理,但是有時候,兩造第一輪書狀寫的不清不楚,證據也亂七八糟時,法院會再要求兩造書狀先行交換到事證清楚後,再進行爭點整理,這種情況就會拖長訴訟時間。

我們不能容許這種拖延太久,所以原則上,應在第一輪交換書狀後,馬上提出爭點整理狀,能整理到什麼程度就整理到什麼程度,因為如此一來,法院就會強迫對造將理由說的更清楚,且爭點整理程序一旦開啟,法院就會加快審理速度。

 

(二)  主導案件審理主軸【主導舉證責任分配、調查證據方法】

法律人最耳熟能詳的一句話叫做「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句話真實反應了法庭攻防的決勝點。因為法官不是神,事發當時沒有親臨現場,所以原則上提出爭訟的一方(原告)應該要拿出證據「還原現場」,如果被告認為原告主張的事實不正確,有時也需拿出「反證」推翻原告主張。但如果雙方都說不清楚、講不明白時,又該怎麼辦呢?此時就要看法律上舉證責任分配的結果了,如果是原告應該舉證的事實無法還原,原告就需承擔敗訴結果。

因此爭點整理過程中,應該環繞著「舉證責任分配」及「雙方各項攻防主張的證據強弱」進行評估,進而影響法庭循著對我方主張有利的舉證分配及證據調查方法進行。

1、確認我方主張請求權基礎構成要件,我方應證明事項。

2、我方應負舉證責任範圍及證據評估:

(1)、書證大於人證。

(2)、客觀第三方或雙方證據大於單方證據。

            (3)、我方負舉證責任範圍,是否需送鑑定,進而確定鑑定事項、鑑定參考資料、鑑定機構。

            (4)、無法有效舉證事項的風險評估:

A、對造有無自認空間。

B、有無舉證責任倒置空間。

C、有無改變主張或答辯策略空間。

   3、對造應負舉證責任範圍及證據評估:

         (1)對造有無舉證可能。

         (2)對造提出證據的證據能力、證明力有無爭執空間。

         (3)對造提出的證據,我方有無提出反證的空間。

在這裡我們必須在內部彩排一遍,全部案情在法庭審理的可能走向,按照舉證責任分配的結果及我方證據的強弱,進行請求權基礎及攻擊防禦方法的安排,並將這個佈局反應在爭點整理的各個爭點。如此我方才能在案件一開始就主導案件審理主軸,進而占有先機。

  

(三)  建立法庭信任感的利器:【法庭採用我方爭點等於信任我方專業】

        承審法官手中經常同時審理好幾百件案件,因此,法官非常需要兩造協助整理案情,如果我方可以在爭點整理過程中,端出一盤爽口的好菜,令法官非常容易下嚥,那麼在案件的一開始就已取得法官的信任了,因為法官相信我們是「專業的」、是「盡責的」、是「清楚的」、是「週到的」,所以,法庭如果採用我方整理的爭點內容就等於信任我方專業,法官在聽審及取證上也就會比較信賴我方提供的內容,因此,爭點整理是建立法庭信任關係的重要關鍵。

 

三、              不爭執點也是爭執點

 

(一)不爭執點效力強大【法院判決論理的基礎】

        法庭爭點整理過程中,如果被列為雙方不爭執事項會有二個效力,一是兩造就不爭執事項不可以再有不同意見(但也有例外,這裡先不談例外),二是法院可以不待調查就以此為判決基礎。  

        所以不爭執點效力強大,因此,處理不爭執點時必須格外小心,對於法庭審理過程中,雙方呈現出來的不爭執事項,如果對我方有利,要堅持記明筆錄,對於我方利益不明事項,就算法官施壓甚至責怪,都不能輕易認諾或同意不再爭執! 因為我們無法確定,第一審法官採用的見解與第二審、甚至第三審法官是否相同,如果退讓了,很可能在上訴審被改判。

 

(二)洞燭判決先機【法官在意的不爭執點】

        法院判決理由當中經常會使用兩造不爭執事項作為論理基礎,甚至有時候法官會在審理過程中「做球」形成不爭執點。

因為法官看待一個案件有時會先形成初步心證,再由兩造呈現出來的事證,尋找能支持判決結論的依據,如果尋找判決理由依據的過程中發生阻礙,法官有可能會在審理過程中利用詢問問題的方式,做出「不爭執點」來讓判決理由的立論基礎更加穩固。

因此,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整理的不爭執點,有時可以看出一些法官初步心證及判決理由的蛛絲馬跡。

 

(三)不爭執點的地盤之爭【不爭執點與爭執點間必須來回思考】

 

       由上可知,不爭執點效力強大且有時可以窺見法院心證軌跡,因此,不爭執點也應視為兵家必爭之地,不可輕忽。

       一般律師整理的不爭執點經常是無關痛癢的基礎事實,但邏輯上而言如果與判決結果無涉,兩造究竟是否不爭執也就不是重點了。因此,所謂的不爭執點,應該是「爭執點」當中的「不爭執點」。也就是說,雙方應在異中求同,讓法官能夠很快的辨視出,在兩造各個爭點當中,有那些不爭執事項可以作為裁判基礎,而不再調查。

基此概念,不爭執點可大略分類如下:

(一)程序事項:

1、管轄法院。

2、當事人適格。

(二)實體事項:

1、契約約定內容、應適用特殊法規內容。

2、已踐行之契約程序、應適用特殊程序。

3、重要時間點。

4、證據資料形式真正。

5、項目、金額、數量、期限、期間等數字正確性。

       也因為不爭執點,其實是爭執點當中的不爭執點,因此必須在爭執點與不爭執點當中來回思考,來回思考的方法就是: 舖陳爭執點的同時,就應逐一分析出支持我方理由當中,存在那些雙方不爭執的事項(比如說重要的時間點),就應提昇出來向法官爭取不爭執點的地盤,列為不爭執點之後,也方便作為法官判決理由的依據。

總之,我們應該要細心、低調且絕不鬆懈的爭取不爭執點的地盤。

 

四、              爭執點要具體點明雙方主張的差異

 

(一)不要只是簡寫有或無【突顯雙方差異的原因才有意義】

       一般整理的爭執點,在顯現雙方主張差異時,經常只是全有、全無的寫法(我方主張:有)&(對方主張:無),但這對法院及案件整理沒有多大幫助,因為爭點整理是為了“異中求同”與“異中求因”。

  異中求同,為的是將兩造雙方沒有爭議的相同基礎事證整理出來,以協助法官架構及判斷關鍵請求的異。而異中求因,則是要進一步整理,兩造憑藉什麼事證及原因,而不贊同對造的主張

 

(二)形成對立思辯的重要性【突顯雙方差異的強弱才有意義】

       法庭的攻防必須不斷整理雙方觀點的差異,且從中檢視雙方的強弱,這就是爭訟中必要的對立思辯。

        立於一方,不能只專注在自己希望主張什麼,而必須同時站在裁判者立場去思考,裁判者會比較傾向誰的觀點? 是基於什麼事證可以取得裁判者認同自己觀點? 進而突顯自己的強項與對方的弱點,且在對方還沒有發現時,趕緊將自己的弱點補強。

       爭訟開場前如果就能綜觀全局,明辨強弱,才能策略精準,妥善佈局。

 

(三)讓對造的弱點無所循形【最終取得致勝先機】

        對造的弱點在爭點不明確的情況下,有時無法被發現或被放大,往往也可容易被含混過關。如果我方可以具體點出雙方主張差異,而且不斷的對立思辯,此時,我們才有機會提早看穿致勝關鍵,專攻對方死穴

        在戰場上該於何時使用何種武器就會了然於心,收放自如,自然我們就有能力讓對造的弱點無所循形,取得法院心證的先機。

 

五、              結論

        律師工作有趣之處就是: 面對各式各樣的人、事、物,還能在最短的時間找到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法,進一步擬訂步驟與策略,步步為營、實現戰略,這些過程中,還必須適應法庭活動、機關調解程序、仲裁程序與各種行政程序、裁判者心證流動、相對人攻防改變等等情況,必須時時保持清晰思辯能力、抓穩自己主軸,才能不偏不倚,正中紅心! 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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