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調整方案篇--97年最新方案【因應物價上漲】工程會6月5日發布 (一)
壹、新方案簡介大網
一、970605新方案之適用條件
二、970605新方案之優劣評析
貳、新方案適用條件
一、與工程本身有關之適用條件:
(一)適用之工程採購契約條件:
1、施工情形:
(1)本原則發布後(970605)仍在施工中尚未竣工者
(2)但不包含可歸責承商而延期竣工者。
2、契約約定情形:
(1)原合約無物調規定,根本沒有物調補貼者。
(2)原合約有物調規定,但無法適度補貼。Ex:具體適用情形應是原合約以總指數5%希望降為2.5%,或只有總指數2.5%希望增加個別項目指數合併計算。
(二)應先辦理契約變更:
(三)適用之工程期間:97年2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止。
(四)調整指數方案:
1、總指數2.5%+個別項目指數10%(個別項目金額占總合約金額10%以上)
2、總指數2.5%(個別項目指數未達10%,或個別項目金額未達條件)
(五)契約原有依其他指數(例如金屬製品類指數等)調整之營建物價調整規定,於97年2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期間停止適用
(六)97年2月1日以後施作部分,已辦理營建物價調整者,得重新核算營建物價調整補貼款
(七)物調款應逐月計算,且依本補貼原則受理期限為完工結算前
二、與機關有關之適用條件:
(一)適用之機關 :包含中央及地方機關
(二)原預算無法支應,得於未來年度編列預算支付
三、與分包商有關之適用條件:
訂約廠商應提出與分包廠商共同簽署之協議書,書明訂約廠商與分包廠商就訂約廠商所獲物價調整補貼款之處理,已達成協議。
四、與救濟制度有關之適用條件
物價調整補貼款,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條之1之規定。
(續第二篇)
張菀萱律師IvyCh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