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調整方案篇--97年最新方案【因應物價上漲】工程會6月5日發布 (二)
(續一)
叁、970605新方案之優劣評析
一、970605新方案的【好心措施】
(一)兼顧【分包商】之權益。
(二)強制規定【個別項目】得單獨計算物調。
(三)強制規定訂有【反物調條款】者也可以補貼。
(四)強制【中央及地方】機關一體適用。
(五)明訂【中央及地方機關預算】來源。
(六)要求【逐月計算】物價調整補貼款,且明訂【受理請求期限】為完工結算前。
二、970605新方案的【倒車行為】
(一)本方案的適用期間只有97年2月1日至 97年12月31日,98年1月1日起,恢復為契約變更前之物價調整規定。
1、樂觀的想:或許會像93年物調原則,會不斷延長適用。
2、悲觀的想:如果原合約本來就沒有物調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就沒有物調款請求,且到時可能物價波動更大。
(二)契約原有依其他指數(例如金屬製品類指數等)調整之營建物價調整規定, 於97年2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期間停止適用,亦即指數不得併用,推翻96年3月公布的『3+1』混搭物調方案 。
(三)廠商不能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關於履約爭議調解或仲裁,請求本項補貼。工程會新聞稿明白表示 : 「由於(本處理原則係補貼性質,非採購價款),故明定不適用該爭議處理規定,且(補貼屬於政府施政的範疇,不能做為民法上請求權的基礎。)」針對此點提出以下執疑:
1、92年金屬物調、93中央總物調都是行政規則,為何可以透過採購法85-1進行調解?
2.過去頒布的92年、93年物調原則,都有機關不遵守,如果又有機關不遵守本項補貼措施,廠商如何救濟?
3.行政規則可以凌駕法律規定嗎?
三、綜合以上,本項因應物價上漲之處理原則,企圖解決過去物調案件當中的諸多問題,如地方機關是否受拘束問題、預算來源問題、時效問題、反物調條款問題、實際受損之分包商無法獲得物調款之問題等等,大體而言,本處理原則仍是利多於弊,但此規定適用期間過短,且剝奪了彈性應用各類指數調整方案及工程調解之救濟管道,實為美中不足之處。
(本篇完)
張菀萱律師Ivy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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