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調整方案篇--98年最新方案【因應物價下跌0%->2,5%】工程會3月30日發布 (一)
壹、新方案簡介大網
一、980330新方案之適用條件
二、980330新方案之優劣評析
貳、新方案適用條件
一、與工程本身有關之條件:
(一)適用之工程採購契約:
1、施工情形:已訂約且於97年10月23日仍在施工中尚未竣工者(但不包含可歸責承商
而延期竣工者) 。
2、契約約定情形:
(1)原合約物價指數調整門檻低於2.5%者。
(2)原合約有物調規定,但無法適度補貼。ex:具體適用情形應是只有總指數2.5%,希
望增加個別項目指數合併計算。
(二)應先辦理契約變更
(三)適用之工程期間:97年10月23日至竣工為止。
(四)調整指數方案(含增加及扣減):
1、方案內容:
A、總指數2.5%+個別項目指數10%(個別項目金額占總合約金額10%以上) 。
B、總指數2.5%(個別項目指數未達10%,或個別項目金額未達條件) 。
2、廠商具有AB案擇定權: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3、可調整之特定個別項目,如原契約已有規定,應依原契約之項目及上揭條件調整
辦理。
4、一次變更機會:依本方案辦理契約變更後,不得再行變更。
5、不得部分變更:不得要求履約期間之部分期間辦理變更。
(五)契約原有依其他指數(例如金屬製品類指數等)調整之營建物價調整規定,停止
適用。
(六)97年10月23日以後施作部分,已辦理營建物價調整者,得重新核算減扣,另為給
付。
(七)物調款應逐月計算,依本處理原則受理期限為完工結算前。發布前已完工結算
者,受理期限為發布後一個月內(98.4.29)前。
二、與機關有關之條件:
(一)適用之機關 :包含中央及地方機關
(二)已扣減之物調款,因減扣需另為給付:
1、優先自工程預算支應,並得自待扣減之其他物調款中扺銷。
2、於各該計畫奉核定預算內勻支;或在相關科目中勻用。
3、所需經費,原預算無法支應,得於未來年度編列預算支付。
三、與救濟制度有關
未如97年6月5日「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規定,物價調整補貼款,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之規定。換言之,如機關未依本處理原則辦理減扣或契約變更,可循調解機制解決。
(續第二篇)
張菀萱律師Ivy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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