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110 立法院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3條文,其中給予工程契約範本明確效力及加深採購價格資料庫建置之力度,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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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831工程會針對工程契約範本修正共識,對於【數量差異】、【漏項】、【因變更衍生之工期調整】、【減價收受計算】都有更公平且進步的規定,值得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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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高架橋改善工程案從『行政瑕疵』升高到『刑事犯罪』,實在差很大! 

從北市府二位正副首長就此事件的近日發言可以發現,本事件是在首長們對於諸多工程觀念不清的情形下,發展出的政治自保手段,這樣的作法害慘了辦理公共工程的公務員,更害慘了參與公共工程建設的各方成員,其中包含設計監造單位(如本事件當中被移送檢調單位調查的昭凌顧問公司)、施工廠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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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合約爭議】 

~最高法院裁判,認為終止合約事由不可以事後增加 ! 

 

 

l          別人發生的事【最高99年台上字13345

                                                             

本案是承包廠商於941月間標得的「電廠颱風災害復舊工程」,合約原約定工程期限為開工日起60天內竣工,並以實作實算工程款。但承包廠商於941月開工後,即因不可歸責予承包商之天候因素(歷次颱風及豪大雨)及業主因素(前池水位溢流、不定時停機排砂),致工程一直無法完工

承包廠商除未領得分文工程款外,復因業主於95年4月在工程近完工時,突然無預警大量排砂、排水,致已完工之主體工程、施工機具、進場材料,幾乎全部毀損,業主復於工程毀損後95年5月以工程設計內容變化太大,無法按原契約執行而終止契約,承包廠商因而對業主訴請主張,其受有已施作完成工程款、材料大、小搬運費、進場材料未安裝毀損、施工機具毀損、歷次災害毀損及歷次因業主因素停工延伸費用等損害,另承包廠商並請求返還繳付之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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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調上漲款爭議】

~最高法院裁判,認為物價波動是否構成『情事變更』,可用主管機關頒佈的物調原則作為判斷標準!

  

l          別人發生的事【最高99年台上字1336號裁判5】

                                                           

這個案件的廠商是在90年標得公共工程,工程時間是90年至93年,這段區間通常是物價上漲發生金額最大的期間,如果你們有看過筆者在仲裁雜誌第88期發表的「公共工程物價上漲處理原則之十年變遷」乙文(http://ivychangws.pixnet.net/blog/post/10748636),就會對這段期間的物價情形有些了解,90年物價是呈現相對平穩的狀況,而91年底至92年間左右鋼價開始大漲,帶動平均物料價格也呈現上漲趨勢,因此,行政院於92年4月30日以院授工企字第○九二○○一七六一二○號針對鋼筋物價波動發布「因應國內鋼筋價格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以下簡稱「金屬物調原則」】。之後,針對93年間平均物價之大幅波動,行政院又於93年5月3日以院授工企字第備○九三○○一七二九三一號間針對普遍營建物價波動頒布之「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以下簡稱「中央總指數物調原則」】,而目前被運用最為廣泛之物調處理原則即為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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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刊登公報及103停權處分—機關處分應該講清楚、說明白!

 

長期參與政府採購案件的廠商一定都知道,按照政府採購法第101、103條規定,機關手中握著廠商生殺大權的刊登公報(101)、停權處分(103)權利,一旦機關下此重手,廠商一定都會採取異議、申訴的救濟管道,希望還有挽回的機會。

PS:「停權處分」就是暫停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案件的投標權利.

    而按照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的規定,異議及申訴都必須在收到機關處分後一定時限內提出,不然廠商就會失去救濟的權利,機關可以直接刊登並予停權,所以,這是相當嚴重的後果,不可不慎!但如果廠商收到機關處分文件時,根本看不出來那是處分?或是看不出來什麼原因、理由被處分,導致廠商根本不知道應該救濟,或根本不知道救濟有時間限制時,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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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險—災後復建工程投保無門,怎麼辦?

 

            相信大家都知道,一般公共工程契約都是約定由廠商辦理工程保險,但近來天災頻傳,而且災害程度愈來愈難以預測,導致有部分保險公司對於履約風險較大之工程(例如邊坡整治及河川治理工程),表示因承保能量飽和或風險過大而無意願承保,造成廠商承攬之工程,無法依約辦理工程保險,該部分契約無法執行,衍生履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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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離島工程營業稅徵是不徵?!

    

    工程會99年7月9日工程企字第09900277800 號 函特別針對「離島建設工程免徵營業稅」履生爭議,再次說明釐清。

    按照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已經規定清楚,離島營業稅可以免徵,但離島工程辦理工程款計價時,對於營業稅這個項目怎麼還是會發生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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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物價下跌爭議類型與解決方案分析】(一)~發表於100年2月營造天下雜誌第151期

 

壹、前言

       營建工程因為部分營建材料價格自民國(以下同)97年7月起開始大幅下跌,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自97年7月的高點開始下跌至98年2月,指數跌幅達13.46%;鋼筋指數自97年6月的高點下跌至98年2月,跌幅達50.24%,顯見營建物價自97年下半年開始大幅下跌。

因此在處理了將近十幾年物價上漲的爭議之後,工程會及營造廠突然面對97年下半年開始發生物調款過度扣減之爭議,其中包含廠商在物價指數高點標得工程並於即採購進料,惟至估驗時當月物價指數已呈現下跌,導致業主依據物價調整進行扣款,嚴重不符廠商之採購成本支出實況,亦即採購時點、施作時點與估驗時點均有落差,部分廠商之物調扣款甚至可能高達總工程款之10%以上,工程已無利潤可言 ; 另外部分個別項目或中分類項目之物料並未下跌,或下跌幅度不大,但因總指數下跌亦連帶遭受機關扣款 ; 爭議情況尤其嚴重者為部分工程發生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展延工期,展延工期前業已進料或簽訂物料採購合約,惟至實際施作與估驗月時業已落入物價指數下跌期間,亦導致業主依據物價調整進行扣款,而不符廠商採購實況,凡此種種均為面對十幾年間物價持續上漲,始料未及的新興爭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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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物價下跌爭議類型及解決方案分析】(二)~發表於100年2月營造天下雜誌第151期

 

(續(一)篇)

叁、物價下跌爭議類型及解決方案

【類型一】原合約約定物調門檻(低於2.5%)的爭議

一、爭議類型事實:

工程會為因應97年上半年的鋼筋急漲,而針對「物價上漲」情事,於97年4月15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157480號函變更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物價調整指數門檻改為0%,並於97年4月18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163230號函要求爾後應將物價調整指數0%訂入契約。因此97年中旬新辦工程順應前揭規定採用物價調整指數0%為調整比率後,97年下半年物價波動轉向下跌,致使原來為了物價上漲實質補貼廠商的美意,轉而成為侵蝕廠商工程利潤的利器。

二、爭議解決方案:

工程會為此於98年3月30日訂定「物價下跌處理原則」,此原則頒訂原意即在希望立即可解決原合約約定以總指數0%作為調整門檻之工程,此觀該物價下跌辨法第一點規定:「機關辦理已訂約之工程採購,契約載明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零門檻計算物價調整金額,其因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大幅下跌,依契約規定計算物價調整金額,有過度扣減契約價金之情形者,訂約廠商得依下列規定,要求依本處理原則修改契約物價指數調整方式及其漲跌幅調整門檻…」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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