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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公共工程物價上漲處理原則之十年變遷】(一)-發表於仲裁雜誌第88期 

壹、      前言:

台灣營造工程近年來受到物價波動影響,致營造業工程成本不斷增加,此由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自民國八十餘年九十七間之營造業物價指數變化中亦可窺知,營造業物價指數逐年攀升毫無下滑趨勢,且平均物價或部分原物料之漲幅波動時有劇變,而公共工程履約期間較長,相較之下,公共工程之承商遭受物價波動之影響更為明顯劇烈,此亦導致近年來公共工程之物價指數調整給付爭議不斷,而主管機關為因應劇烈物價波動產生之影響,雖陸續頒布相關物價調整處理原則及辨法,惟實際適用之結果,業主與承包商間對於相關物調原則之解讀及適用上仍不斷產生爭議,居於請求方之承包商實有必要對於主管機關陸續頒布之物調原則規定深入瞭解,俗話說,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如果承包商對於向機關請求物調款之規定內容不夠熟悉,向機關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時之說服力自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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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公共工程物價上漲處理原則之十年變遷】(二)-發表於仲裁雜誌第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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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公共工程物價上漲處理原則之十年變遷】(三)-發表於仲裁雜誌第88期

 (續(二)篇)

壹、      最末,針對97年頒布之「物調補貼原則」進行解析

一、              適用條件:

(一)         與工程本身有關之條件

1、         適用之工程採購契約條件:

(1)            施工情形:本補貼原則發布後(970605)仍在施工中尚未竣工者,但不包含可歸責承商而延期竣工者。

(2)            契約約定情形:原合約無物調規定,或原合約有物調規定,但無法適度補貼。例如,原合約約定以總指數5%計算調整,但希望降為2.5%,或只有總指數2.5%希望增加個別項目指數合併計算。 

2、         適用之工程估驗期間:97年2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止。

(1)              97年2月1日以後施作部分,已辦理營建物價調整者,得重新核算營建物價調整補貼款。

(2)              98年1月1日起恢復為辦理契約變更前之契約所定物價調整規定。

(3)              逾期問題如93年中央機關總物調規定一樣,均可獲得調整,但以逾期可否歸責決定適用之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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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價調整方案篇--98年最新方案【因應物價下跌0%->2,5%】工程會3月30日發布 (一)

壹、新方案簡介大網

一、980330新方案之適用條件

二、980330新方案之優劣評析

貳、新方案適用條件 

一、與工程本身有關之條件:     

()適用之工程採購契約:

1、施工情形:已訂約且於971023仍在施工中尚未竣工者(但不包含可歸責承商

      而延期竣工者)

2契約約定情形:

(1)原合約物價指數調整門檻低於2.5%者。

(2)原合約有物調規定,但無法適度補貼。ex:具體適用情形應是只有總指數2.5%,希

    望增加個別項目指數合併計算。

()應先辦理契約變更

()適用之工程期間:971023至竣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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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價調整方案篇--98年最新方案【因應物價下跌0%->2,5%】工程會3月30日發布 (二)

  (續一)

叁、新方案之優劣評析

一、980330新方案的【好心措施

(一)強制規定【個別項目】得單獨計算物調。

(二)強制【中央及地方】機關一體適用。

(三)明訂減扣給付,應編列【中央及地方機關預算】支應。

(四)要求【逐月計算】物價調整補貼款,且明訂【受理請求期限】至完工結算前均可,且已完工結算者,亦得在98年4月29日前提出請求。

(五)明訂廠商具有【調整方式擇定權】,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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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價調整方案篇--97年最新方案【因應物價上漲】工程會6月5日發布 (一)

 

壹、新方案簡介大網 

一、970605新方案之適用條件

二、970605新方案之優劣評析

貳、新方案適用條件

一、與工程本身有關之適用條件:

 

()適用之工程採購契約條件:

 

1、施工情形:

(1)本原則發布後(970605)仍在施工中尚未竣工者

(2)但不包含可歸責承商而延期竣工者。

2、契約約定情形:

(1)原合約無物調規定,根本沒有物調補貼者。

(2)原合約有物調規定,但無法適度補貼。Ex:具體適用情形應是原合約以總指數5%希望降為2.5%,或只有總指數2.5%希望增加個別項目指數合併計算。

()應先辦理契約變更:

 

()適用之工程期間:9721971231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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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價調整方案篇--97年最新方案【因應物價上漲】工程會6月5日發布 (二)

 

 (續一) 

叁、970605新方案之優劣評析

 

一、970605新方案的【好心措施】

()兼顧【分包商】之權益。

()強制規定【個別項目】得單獨計算物調。

()強制規定訂有【反物調條款】者也可以補貼。

()強制【中央及地方】機關一體適用。

()明訂【中央及地方機關預算】來源。

()要求【逐月計算】物價調整補貼款,且明訂【受理請求期限】為完工結算前。

 

二、970605新方案的【倒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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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價調整爭議篇--【合約約定不予物價調整或訂立棄權條款~還有救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自95年起即三令五申,要求各機關應參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約定,將物價調整方式訂入合約,且不宜約定「不予物調」,但是,就我所見仍有機關辦理之工程採購合約延續舊習,於合約中約定不予物價調整,其中尤以地方政府之採購合約最為嚴重,因為地方政府往往主張其不受「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拘束,以及地方預算獨立等等為由,使得承包地方政府的廠商請求無門,叫苦連天。

     另外一種情形,則是履約過程中,廠商為了向業主要求合理工期或其他合約權利的給予,而被業主要求放棄某些權利,這種時候物調款常常成為交換的對價,廠商有時迫於無奈只好簽立棄權條款。 

     我相信,有許多廠商都想問,對於這種合約已經訂明「不予物調」,或另行簽訂「棄權條款」的情形,還有機會請求物調款嗎? 答案是:有機會!!但必須符合一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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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價調整方案篇--97年方案【調整門檻為0%】工程會4月15日發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7年度為了因應物價大幅波動,陸續祭出解決物價調整新方案,最新物價調整方案於97年4月15日公布,將物價指數調整門檻修正為0%,這是件振奮人心的消息!

      工程會將「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6目物價指數調整方式,無論是總指數、中分類項目、個別項目之漲跌幅調整門檻修正為0%,且工程會於公布上揭修正內容的同時,表示「各機關爾後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請參採旨述範本第5條第1款第6目物價指數調整方式,於招標文件訂明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或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之漲跌幅調整工程款。上開指數漲跌幅門檻已修正為0%,遇物價波動即予調整,以減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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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價調整方案篇--97年方案【-業主供料合約】--工程會1月28日發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首於97115針對鋼筋物料之物價波動情事,發布新聞稿表示:「近來鋼筋價格持續大幅上漲,造成部分公共工程無法順利決標,或廠商得標後因價格波動要求補貼差額,衍生履約爭議,影響公共工程之進度及品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解決此一問題,決定由臺灣銀行辦理鋼筋共同供應契約,供各機關供料給施工之營造廠商使用,預計於本(一)月底前,由臺灣銀行辦理招標作業。  

      其後工程會即於97128正式發布函釋表示:「為利公共工程順利推動減少上開爭議,並合理分配廠商與機關所承擔之風險,建請各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將工程材料費用占工程預算金額比率較大者,另案單獨辦理工程材料招標(例如:預拌混凝土、鋼筋、瀝青、管材、電纜等),由機關提供材料供工程施工廠商使用。」

      但請注意,上揭業主供料新方案並非全部公共工程採購合約均適用,業主供料的適用要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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